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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信市场经营行为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电信市场公平公正、有序有效的竞争,维护我省电信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电信行业的共同利益,确保我省电信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本着自愿参与、自我约束、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公约,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以国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依据,结合《2013年河北省电信行业纠风工作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当前通信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自签约之日起,签约的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公约条款认真执行,严格自律。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共同提高服务质量

  (一) 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电信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制定完善的承诺服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企业各项通信服务质量情况。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提高用户的感知度和认知度。与时俱进,把创新和优质服务作为竞争的永恒主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电信服务投诉、申诉,属于企业责任的投诉,企业要坚决按照规定履行对用户的服务承诺。针对用户反映频繁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申诉重复发生,避免群体性投诉事件,确保电信服务规范有序。

  (三) 在保证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网站、短信等业务查询、业务办理渠道畅通和不降低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各签约企业可对客服热线的人工服务采用7*16或5*16等方式进行优化,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条 规范我省电信市场经营行为,理性竞争

  (一) 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和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服务声誉,不得进行对比宣传。

  (二) 杜绝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不单方面制定远低于市场价的资费,大幅降低某项业务或某种产品的资费标准应与其他签约方沟通协商;不低价倾销电信终端设备,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 杜绝对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交叉补贴的行为。

  (四) 杜绝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的行为。

  (五)要履行对电信用户公开作出的承诺,不做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 杜绝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电信终端设备、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七) 杜绝其他侵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谋取自身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共同规范校园电信市场经营行为

  (一) 不向学校交纳进场费,不与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签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独家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提供电信服务的排他协议。

  (二) 不诋毁竞争对手,不开展与竞争对手的通信网络、电信终端设备对比宣传或者任何影响竞争对手正常开展业务的宣传。

  (三) 未经用户同意,不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卡、业务宣传资料等。

  (四) 不利用任何交通工具接送学生,控制学生返校沿线所搭乘的交通工具和所经过的站点。

  (五) 不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含手机电池等)、移动电话卡等。

  (六) 不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或终端设备。

  (七) 不借口与学校方面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限制或损害校园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八) 在开展校园信息化建设时各签约单位应遵守以下约定:

  1、企业在与高校签署信息化建设协议前,应告知其它电信企业沟通协议内容。企业与高校签订的信息化建设协议应遵循平等、开放、非歧视原则,一家企业与高校签订的协议,其它企业也拥有签订相同协议的权利,确保各企业能够共同进入。

  2、开展校园信息化建设时,不得对本该由学校投资的,变为由企业投资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支付费用,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校园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招标或附加影响校园电信市场公平竞争的捐赠。

  第六条 做好电信资费相关工作

  (一) 严格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不得在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进行资费宣传并实施。

  (二) 制定资费方案要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不得出现网内网间差别定价、恶意降价等违规资费。

  (三) 资费宣传应全面准确,不应模糊使用条件、夸大优惠幅度,不应出现名不符实、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宣传。

  (四) 进一步简化资费结构,减少套餐数量,每一本地网营业区内由省公司统一制定销售的套餐数量逐步减少到10种以内,每个本地网自行制定并经省公司同意销售的套餐数量逐步控制在1至2种;每年减少10%的在网用户数量少、资费结构差的已售资费套餐。

  第七条 共同规范互联互通行为

  (一) 积极做好网间互联互通和各种电信业务接入服务工作,严格履行各方签订的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议定事项,及时结算电信网间费用,确保网络畅通。

  (二) 认真执行互联互通例会制度和网间通信故障报告制度,遵守网间通信故障处理流程,严格按照工信部相关标准和规定传送主叫号码。

  (三) 合理使用号码资源,及时清理回收整万门号段。

  (四) 在互联互通中,坚决杜绝下列行为:

  1、擅自中断或限制网间通信的行为;

  2、影响网间通信质量的行为;

  3、违反工信部技术规范,擅自更改网间路由组织和接续流程的行为;

  4、擅自启用电信码号资源,拖延开放网间业务、拖延开通网间号码的行为;

  5、违反网间结算规定的行为;

  6、其他引发互联争议的行为。

  第八条 加大对增值和民营电信企业的管理和扶持力度

  (一) 签约企业对接入的增值电信企业、参与移动转售、接入网的民营企业负有管理责任,应加强对增值电信企业经营、宣传、服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各签约企业可对违规增值电信企业设立黑名单,企业间相互通报并报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吸引民间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推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在我省的试点工作,并积极开展与民营增值电信企业的互动合作。

  (三) 各签约企业担负着扶持小微企业的社会责任,应积极创造条件,出台针对增值、民营电信企业的优惠政策,在服务、接入、结算等方面加大对增值电信企业的扶持力度,制定公平、合理的ISP、IDC、ICP接入费用和带宽租赁费用标准,促进增值、民营电信企业发展。

  (四) 各签约企业要针对不同业务类型,制定不同的准入门槛,扩大参与范围,每年均增加3-5个省内增值电信企业接入。

  第九条 共同做好垃圾短信治理工作

  (一) 大力整治利用行业应用端口、SP和电话声讯台发送垃圾短信问题和网间垃圾短信息滥发问题。

  (二) 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对垃圾短信的过滤拦截能力,并尽快建立反垃圾短信息管理平台。同时,各签约企业应对过滤垃圾短信的关键字及时互通、共享。

  (三) 宣传推广应用于手机终端的反垃圾短信息软件产品,并鼓励手机终端厂商提供相关预置服务。

  (四) 建立健全垃圾短信息发现、监督和处置机制,深入、持久地规范短信息业务的各种经营行为,不断净化我省信息服务市场环境。

  第十条 共同做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

  (一) 严格按照实名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作,不得为未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新增用户提供通信服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可采用电子档案管理。

  (二) 积极利用业务发展、资费优惠等措施,吸引老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补登记,不断提高我省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比例。

  (三) 加强对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尤其是对一级代理商的管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社会营销渠道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规范我省的网站备案工作

  (一) 坚决杜绝为未备案网站提供接入的行为。

  (二) 及时核实和清理虚假备案。

  (三) 不得违规接入黑名单主体或者域名。

  (四) 严禁非法接入互联网网站,禁止互联网资源层层转租以及非法经营现象。

  (五) 加强IP地址报备工作,对IP地址越界和漏报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理。

  (六) 保障网站备案信息真实,务必保证我省网站备案的备案率达到99.5%,主体信息准确率达到80%。

  (七) 进一步做好互联网资源管理,确保互联网资源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 推进落实宽带中国战略

  (一) 全面贯彻落实《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推进光纤到户;积极推进既有住宅的光纤到户改造,推动纳入共建共享管理范畴;进一步深化城市3G和WLAN网络覆盖。

  (二) 结合村通工程,灵活运用有线、无线技术,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建设,扩大宽带网络覆盖范围。

  (三) 启动实施“宽带网络校校通”工程,为贫困农村地区中小学提供宽带接入或改造提速。

  (四) 通过对网络速率等指标进行监测分析,促进企业增强网络性能,改善用户上网体验。

  第十三条 促进信息消费

  (一) 鼓励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发展,通过定制、集中采购等方式开展合作,带动智能终端产品竞争力提升,夯实信息消费的产业基础。鼓励智能终端产品的研发,普及推广特殊人群专用信息终端和应用工具以及适合农牧民需求的低成本智能终端应用。加快3G、TD-LTE及其他技术制式的多模智能终端的推广应用。

  (二)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培养信息化应用习惯。积极培育城市社区、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网络零售平台做大做强,鼓励网上创业、就业。

  (三) 大力推广教育、健康医疗、交通旅游、食品溯源、安全生产等领域宽带应用普及。

  (四) 积极开展与政府工作、企业运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无线信息化应用,实现电子政务、无线交管、无线城管、无线医疗、价格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等行业应用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五) 加强农村农业信息化应用,通过深度开发和应用各类涉农信息资源,建立相应信息技术平台,推进信息技术在河北省农业生产经营、农民教育培训、农村管理和服务、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基层民主党建等方面的应用。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签约各方应严格履行公约条款,在履行公约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五条 签约各方应共同抵制违反约定的行为,加强自律,相互监督,如发现某一签约方有重大违约行为,可报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发起的各签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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