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河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英译名为“Hebei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HEBI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河北省境内从事通信行业的社会组织及关心、推动通信行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通信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合作交流,保障各方利益,规范通信市场,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建立河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联合支部委员会,上级党委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4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定并实施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开展我省通信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推进我省通信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落实,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参与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组织相关培训、受理业务咨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发展。
(五)组织与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部、省相关部门同步共享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全省通信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六)积极参与国际国内通信行业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际国内组织之间的了解和沟通,加强国际国内行业合作与交流。
(七)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办好协会网站、信息资料。
(八)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在通信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三)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和获得本协会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通信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且对行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协会予以在行业内或向社会相关部门单位推荐表彰。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推举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职务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为一届,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职责:
(一)负责本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审核批准本协会财务开支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职责:
(一 )协助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责;
(二)协助推进本协会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三)协助拟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落实;
(四)认真贯彻协会决定、决议,对协会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参会选举人2/3的监事候选人当选;
(三)监事长由监事会等额选举产生。监事长候选人在选举得票超过参会人2/3时当选。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民政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经理事会授权,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及开支,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 4月8日第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