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河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0311-85829616
协会章程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协会章程

 河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英译名为“Hebei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HEBICIA)是由河北省境内从事信息通信行业的社会组织及关心、推动信息通信行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助力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会的网址:www.hebcia.org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联合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单位)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定并实施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开展我省信息通信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推进我省信息通信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落实,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参与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组织相关培训、受理业务咨询、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发展。

  (五)组织与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部、省相关部门同步共享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全省信息通信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六)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信息通信行业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际国内组织之间的了解和沟通,加强国际国内行业合作与交流。

  (七)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办好协会网站、信息资料。

  (八)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在信息通信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信息信息通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申请登记表;

  2.签署《信息通信行业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

  3.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证书复印件;

  4.提供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受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并获得本会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信息通信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1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诚信自律;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并能积极参与本会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七条 除负责人所在单位外,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顾问、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协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者1/5(含)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在11-51之间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可以根据理事长授权或指示组织开展协会相关工作。常务理事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25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审核批准本会财务开支情况;

  (七)提名副秘书长、顾问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述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述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本会设立常务副理事长1名,其职责是:

  (一)协助理事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理事长不在时行使理事长职责;

  (二)协助推进本会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三)协助拟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落实;

  (四)认真贯彻本会决定、决议、对协会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理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顾问组

  第五十三条 本会设立顾问组,由信息通信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担任顾问组成员,顾问组为本会提供顾问服务,对信息通信行业进行研究,参与协会相关活动。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三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5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备案号: 冀ICP备14016905号-1

河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本站由【蓝点网络】设计制作